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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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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规定

为了保障八府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并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拆迁估价暂行规定》《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参照各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并结合八府庄的实际,制定本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条拆迁人及被拆迁人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的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是八府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太华路以东,八府庄北路以西,含元西路以北,啤酒路以南范围内的八府庄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三条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进行。

(一)产权调换: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残值)给予补偿。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住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农民户及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就近安置在拆迁范围新建安置楼内。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第四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作价。

第五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第七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度补助费。

第八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九条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对住宅用房,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十条安置房的选择按照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交房先安置的原则,依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顺序,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屋,由拆迁人按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应高低层次搭配。

第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应交款的50%缴纳。

第十二条自公告之日到第四天起(前三天为宣传期),被拆迁住户十五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500元;十五天至三十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000元;三十天后搬出者不予奖励。单位户在奖励期内搬出者,参照住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办法》、《细则》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5平方米,每种户型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五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办法》《细则》等规定,按《办法》《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办法》《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方案上报市、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审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