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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补助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区交通局对全区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区监察局对全区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一周,必须上报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同时填报《渭滨区监察局项目实施监督表》,经区交通局审查,区监察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中,区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交通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区交通局的指导下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相应的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难度,确需由机构组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已经立项目部门立项;
(二)设计文件已经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备案、告知等手续;
(四)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市级以上至少2家主要媒体公告;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区政府网站和至少1家市级媒体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须报区交通局审查,报区监察局备案,方可。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7家;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5家。
第十二条编制的招标文件须报区交通局和监察局审查同意,方可发售。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报名,资质审查;
(二)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
(三)召开标前会议;
(四)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五)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八)将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报名结果、资质审查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设工程施工三级及其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在开标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规定家数,少于规定家数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单位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三)工程量清单;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五)招标文件明确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人按招标人或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日前缴纳至招标单位,以招标人出具的到账证明为准,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
第十八条开标时间应于发标20日后组织进行,同时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一致。确需提前的,需经所有投标单位同意后报监督部门审查方可组织开标。
第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机构主持,邀请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未按时参加的,取消其开标资格。
第二十条开标时,由区交通局会同监察局检验各投标人的相关资质是否与报名时一致,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标资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保证金到帐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公开公布,同时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自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到区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方可施工。凡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企业其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对管理不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处理。
第五章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采取有拦标价的合理低价法,拦标价的确定必须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在交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拦标价的确定按照混凝土路面(可含基层)每平方米的造价报价。其确定办法为:先由业主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行市场价确定参考价,然后由镇、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不得低于5人)依据参考价分别确定分拦标价,各分拦标价的平均值即为最终拦标价。各分拦标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参考价的5%,超出者即示为废分拦标价。
第二十六条评标办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七条依法经两次招投标仍未能确定施工单位时,可邀请具备条件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但进行议标的项目需经监察和交通部门同意,且参与议标单位的家数不得少于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家数。
第六章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补助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承担监理职责;50-100万元的项目必须邀请具备监理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监理职责;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邀请懂专业、会技术、责任心强的老党员或群众代表承担监理职责;监理方必须与业主签定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其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主要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进行变更。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区监察局和交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凡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中标单位或投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如有转包或分包的,一经发现,施工合同将予以终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照此办法执行或私自进行招投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区交通局将不予以认可,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资金,监督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年2月9日宝渭政办发[]5号的《渭滨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