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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干部民主生活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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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干部民主生活会工作规定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厂两级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形式

(一)、厂级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厂党委定期召开的厂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二)、中层干部参加本支部、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厂党委通知要求列席厂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可列席会议。

二、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民主生活会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四、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我厂两级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均为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以廉洁自律为主题,在七月底以前召开,由厂纪委组织;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由政治处组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3——10天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厂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省局(公司)党组,以便省局(公司)党组派人参加。各支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三天报主管厂领导和厂纪委或政治处,以便分管厂领导及时参加所管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同时也便于厂纪委、政治处派人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五、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厂(支部、部门)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或委托纪委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六、民主生活会的召集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如果通知有列席人员的,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委(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要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八、民主生活会的监督

厂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省局(公司)党组、纪检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中适于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要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各支部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向厂纪委或政治处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由厂纪委或政治处对各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未经厂党委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走过场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令其重新召开。

厂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要把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