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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承诺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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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承诺工作规定

为了提高县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文明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要实行挂牌上岗,阳光办公,诚实守信,公开去向和联系电话。接待服务对象和来访来电群众应文明、热情,做到个个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第三条办事效率承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时限幅度的应在最短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延时服务承诺。承办事项主办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当正在办理事项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短时间内能办理完毕的,必须为服务对象提供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遵守服务承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应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作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特事特办承诺。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凡涉及履行承担办理事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工作日发现办理事项较多时,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预约,在中午休息时间照常上班,受理其服务事项。在节假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服务的,或办理事项的,应在节假日延时工作,为其提供服务,能够办理的,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受理后并与之约定时间。

第六条首查先行责令改正承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发生轻微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先行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不实行停产、罚款等影响生产和涉及金钱的处罚,第二次检查仍未改正违规行为的再依法处罚。

第七条检查、评比报批承诺。凡是没有法定职能可对企业实行检查、评比的部门单位,在组织各种检查、评比前必须报县优化发展环境及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公室审核,确有必要开展的应以县政府名义实施,必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才可实施,严禁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同一法定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多项检查的,必须合并检查。

第八条“一门式服务”承诺。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其服务窗口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和领导定期审批制。对不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核准审查办理;对不宜授权首席代表办理或者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部门(单位)领导每周抽1-2天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定期审批办理。

第九条投诉快查直处承诺。部门单位要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建立了网站的要在网上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到企业或群众投诉,要即接即处,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投诉查实的要根据《县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县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