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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
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
九、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
十、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