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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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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禄丰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本机构对科室和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本机构负责人主管本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五条州卫生监督所和县卫生局对本机构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成立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对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稽查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稽查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且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报县局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州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备案。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被检(调)查的科室、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检(调)查单位、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检(调)查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稽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县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同时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备案。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县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及时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