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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督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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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督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警告。

1、个人被警告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基层单位和各科室被警告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