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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委招商引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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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委招商引资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和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投资经营的区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内投资者新建企业或原企业扩建改造的新增投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区外投资者可在本区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关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按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关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

(三)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政府将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含预算内资金),如果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并投产,区政府将投入适当数额的基金支持项目发展;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区外投资者在境内建设的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均可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凡进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和企业,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享受相应的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投资强度100-150万元/亩,收取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的的项目,投资强度150-200万元/亩,收取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1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高科技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创业发展。

(二)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对于由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入驻园区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所实现税收的级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划归所引进的乡镇或街道。

(三)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规划建设乡镇“工业集中区”,区政府将对基础建设配套完备、入驻项目多、财政贡献大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予以部分资金支持。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对我区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七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免收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收取的或为上级有关部门代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服务保障措施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企业注册、项目审批、税务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凡属区级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区直各相关部门限时协助办理。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从严查处对各种类型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投资者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计划生育等方面,享有与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资源配置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类项目,区政府对其所用的原材料、水利、交通等资源给予优先配置。

第十条除了执行本规定外,新建企业和项目,上级有新的优惠政策可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同类优惠政策,享受最高标准,不重复享受。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外开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赤松政发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