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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路况养护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发[]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其职责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县(区)交通局及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专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道、主要乡道由各县(区)养护管理站设置道班开展日常保养,同时要建立专业养护队伍将年度小修工作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一般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技术指导。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各县(区)交通局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列养线路的负责人姓名、职责、养护标准及电话号码建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养护计划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由县(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养护及计划编制。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每公里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县道、乡道油路每公里保养费用600—800元,一般乡道、村道每公里保养补助费用200元。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分类范围明细表》内容进行编制。县道和主要乡道是由各县(区)交通局根据路面结构、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核实年公里养护成本,与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养护工程计划按《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结合养护工作中对路基、路面病害的统计情况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
第四章养护工程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列入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符合《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规定的病害,并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对技术较复杂的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和路面重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一般技术简单项目只报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交通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采用合同谈判的方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分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由县(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维护,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及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县(区)交通局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路政巡查制度、司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认真查处各类侵占、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对赔补费和罚没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区)交通局可根据路线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六章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县道和主要乡道要全面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路容路貌整洁。
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要以路面为主,做到路面完好,行车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完善防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搞好公路两侧行道树绿化。
第十八条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水毁预防措施;建立雨后巡路制度,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路段巡查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主要对县道和乡道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具体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半年和年终抽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不少于2%的路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后通报奖罚。
第二十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一般县道抽查不低于是25%的路况,乡道抽查不低于15%的路况,村道检查不低20%,按检查情况,兑现日常保养人员工资。并将每月抽查、检查情况向市交通局报备。
第七章基层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区)交通局在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图表、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抓好通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一图三表上墙,要求填绘清楚,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道班要每月检查一次管养路线的路况,按照部颁标准进行路况评定,认真填写好自检记录。配合路政人员搞好本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要县乡公路集体上路作业应配制道工旗和安全标志服及标志牌,确保道工安全作业。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以县级财政提留为主,确保县道、主要乡道的小修保养,一般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乡(镇)政府组织沿线村社人员进行养护,并在筹集的日常养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提取的养护资金及拖拉机燃油税返还资金,市交通局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配备各县(区)养护设备和养护工程配套。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实施意见》要求,提取日常养护资金,并按季度拨付县(区)交通局,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正常进行。各县(区)交通局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市交通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与各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实行同比例拨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