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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使其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财政、建设、人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县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各提取10%由财政部门划拨残联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残疾人文艺、体育事业等。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五条县民政局、扶贫办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局应当确保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确保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确保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对70岁以上的城乡残疾老人,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第七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政府每年代缴最低档次100%养老保险金(100元/人/年)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对三、四级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照最低档次的50%给予补助(50元/人/年)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条把残疾人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扶贫资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同时在项目、技术、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一条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县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
提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矫形器、假肢装配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教育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逐步增加用于残疾人教育经费。积极争取项目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充实聋儿语训班师资力量,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等听力考试。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人社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就业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县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六章文化体育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第七章其他扶助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聋哑人、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优惠减半收费。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信息网络、水表、电表、暖气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安装费,并在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需要盲文、手语翻译的及时给予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