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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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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规定

一、筹资标准与参合对象

一)筹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8号)和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7号)精神,年度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人均筹资共250元。

二)参合对象。年度参合对象仍为户籍在农村的全部农村居民,包括:1永久和长期在本地农村居住人员;2长期或临时在县外务工、经商、上学人员;3县内各类企业、门店务工人员;4县、乡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5婚入婚出户籍仍在农村人员;6已出生尚未申报户口的人员;7户口迁出但没有参加医保的外大中专学生;8县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读的农村户籍学生;9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农业户口居民(包括学生)须参加新农合,并与其他参合农民享受同等权利。商业保险所需理赔资料,由合管局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

二、时间进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乡镇财税所,于年月20日前县财政局社保股领取省财政厅监制的新农合缴费专用票据,各乡镇合管办要在日前将参合农民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以免影响系统年度结转和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

二)县民政局要在月31日前核定年度资助参合对象,月30日前落实救助资金。

三)县财政局要在月10日前将县级补助资金划拨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农合农民个人参合资金收缴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收缴原则为“整户参合、户不漏人”收缴目标以年度县统计局统计农业人口数为基数,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搞好农民个人参合资金收缴服务工作,及时上解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确保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按期完成收缴上解任务。

二)做好信息登记核实工作。针对历年参合信息档案录入信息不全和发生错误情况,各乡镇要安排收缴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完整准确地填写《农民缴纳参合资金登记管理册》要求各乡镇登记参合人员基础信息时,必须以家庭户口簿为准,认真核实填写参合人员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参合状态、家庭类别、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上信息是录入系统的必填项目)为了防止农民缴费信息遗漏、错位等问题,乡镇财税所一定要扎实做好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必须开具专用票据,必须一户一票,必须在发票上注明家庭参合人员姓名,保证票、款、册、卡的一致性。

三)准确录入参合信息。各乡镇要安排合管办及相关工作人员于一个月的时间内按时完成参合人员信息核对录入工作。必须确保录入数据准确、项目齐全完整,系统内人员信息与户口簿、收费登记册、医疗卡一致,上机参合人数与上解县财政专户人数一致。参合人员信息已经确定上报后,不允许进行修改和调整,一定要保证所有参合人员都录入,未参加的绝对不能录入系统。

四)确保上解资金安全。各乡镇要及时向财政局社保股和县合管局上报收缴进度,月底以前实行月报制,1日起实行周报制,严格做好收缴资金入库前过渡户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收缴的资金安全,按期将收缴资金全部上解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进账后及时将进账凭证送县财政局社保股。

五)落实救助资助对象。县民政局要负责落实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等困难农户的参合资助工作,对农村五保户的参合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等困难农户的参合资金给予部分资助。各乡镇要认真配合,核实确定资助参合对象,月20日前上报资助参合花名册于县民政局,月31日前民政局核定资助参合对象,月30日前落实资助参合资金,将全额资助参合人员的资助资金直接拨入新农合收入专户,资助参合对象不再缴纳参合资金,将非全额资助参合人员的资助部分资金拨至农民“一卡通”帐户,由本人按每人50元标准直接向乡政府交费。各乡镇合管办根据民政局核定的资助参合花名册,要在农民缴纳参合资金登记管理册》中对资助对象进行标识,如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或低保户等,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资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