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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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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搞好我省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的基本要求,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是档案馆、室的一项重要经常性的工作。省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制;省级专业档案馆和地、市、自治州、大型企业档案馆亦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县、区级档案馆应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机关档案室也应将库房技术管理作为一项专人业务认真抓好。

第三条已经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成新库或基本符合库建筑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应切实重视和抓好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成新库房的单位,亦应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库房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档案馆应严格坚持专库专用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应选择利于通风和防潮、防高温的专门房间作为档案库房,不应和阅览室、晒图室、办公室共用一室,也不应设在楼房的底层或顶层,以便给开展库房技术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所有档案馆、室均不得兼作宿舍。

第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均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相应的重点防护措施,提高库户的技术管理水平,基本达到清洁卫生,温湿度适宜,无虫霉滋生,防治措施完善,最大限度地处长档案的寿命。

第六条《暂行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的档案库户(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的指标范围。各地除应按上述指标范围有效的进行库内温湿度控制调节外,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应有所侧重。

(1)地处陇南南部年平均气温高于14℃的亚热带气候区的库房,应在高温、阴雨季节做好库区降温、除湿工作,完善库区通风设施,选择适当电动机通风降温。处于该地区的库房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配备去湿机。

(2)地处年平均气温低于1-6℃的甘南高寒湿润区和河西南部高寒兰干旱区的库户,应将库区内保温作为技术管理的得要措施。特别是该气候区目前尚未安装采暖设备的库房,尤应在冬季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予以增温,增温时力戒库温的急剧变化。

(3)地处其它气候区的库房,亦根据所在地区温湿度变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调节。

第七条档案库房应科学地安置温湿度测记仪表。地、市、自治州以上档案馆库房外应设置气象百叶箱,并合理安放测记装置;库内的测记仪表应安放在中心通风位置。温湿度测记仪表应按要求定期校验,以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各档案馆、室库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并建立资料累积制度。温湿度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掌握本地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处置措施。

第九条利用旧房作为档案库房的档案馆、室,要注意维修屋顶、墙基,建立库房四周排水系统,防止水浸、水湿档案。

第十条新建和改建、扩建库房峻工后,原则上需经兰年以上通风干燥,逐渐排除建筑水分方可将档案入库。各地可根据气候的具体条件,待湿度基本达到保管档案要求时方可使用。如需提前使用,必须采取去湿措施。

第十一条各档案馆、室应设置消毒室或配备消毒箱。中、小型档案馆相对集中的地、市也可设备共用或购置流动消毒设备。尚未设置或设备不完善的,应设置和完善起来。

第十二条空库和木质柜应事先消毒、杀虫,入库的档案未经除尘、来菌不得入库。消毒杀虫用药,尽可能选用较安全的消毒药剂,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暂行规定》中第十六、十七条的库房除尘和防尘,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库房周围空地应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可选种能大量吸附和滞留尘埃的树种和草种。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灰尘和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2)库房应设置和加装密封门或过渡门,窗户应能全部密封,库区通风洞要安装空气过滤装置。

(3)适当处理库房地面及墙壁,以防库内起尘。河西走廊等多尘沙地区,尤应加强监测手段及除尘措施,处于该地区的库房要配备吸尘器。

(4)档案应放在中性或偏碱性卷皮内存放于柜中,珍贵档案可特制严密的纸盒、木盒或多层密封,以使灰尘的侵入减少至最小程度。

(5)建立防尘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进库要换鞋,珍贵档案库房谢绝外人参观;进库的柜架等设备应先行除尘;建立定期的扫除及卫生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注意对档案害虫的监测和防治。档案柜架内要施放驱虫剂,以“长效防霉驱虫灵”和樟脑精等为好,失效及挥发殆尽的定期增添更换。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严禁堆放杂物及食物,清洁工具应放置库外,以免带来鼠害和其它有害因素。

第十六条档案库户应安装防火和防盗报警装置,门窗应布设置有效的防盗措施。

第十七条库区应安装消防水龙及配备二氧化碳乙基溴灭水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对档案无害的灭火设备,并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地、市新建档案馆必须设置消防系统和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库内导电线路不允许有明线,注意安全使用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下班后应切断库内所有电源。任何人不得将明火带进档案库房。

第十九条各档案馆、室都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门卫值班,规范用火,安全用电,事故报警,火灾隐患的排除,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房库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并可根据各库房的需要,控制其照度。

第二十一条库房窗户应采取遮阳措施,设置阳光档板和厚质浅色窗帘。处在年日照百分率大的河西走廊西部、北部的库房,可在窗玻璃上涂滤紫外线的涂料或采取其它防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室要经常对库藏档案进行检查,对因缺乏必要的设施、装具或不符合保管条件而造成事故隐患的,应创造相应的条件,及时予以改善。对因保管条件恶劣而造成档案虫蛀、霉烂、破损、纸张老化、字迹褪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合理抢救。

第二十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档案馆、室的库藏档案每年要进行一次抽样检查,也可配合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在库房技术管理和保护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推广经验,对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严重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可根据《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