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定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县级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依法组织收入。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五)依据规定审批。

(六)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是全县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全县预算执行。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

(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五)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六)定期向上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全县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确保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严格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财政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报账;

(五)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第三章县级预算编制

第七条收入预算编制

县级组织收入预算要打足打实当年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预算要按照据实列入各类财力性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当年预算。

第八条支出预算编制

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预算部门上年十二月份在册人员工资据实编制;

基本公用经费预算按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依照各预算部门人员编制数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省上硬性要求县级配套的,以及全县改革发展需要的经费事项,予以增加当年项目支出预算;上年预算执行效果不好的,省上有明确支持方向或政策调整的事项,予以调整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执行期限到期或不需要再执行的,予以取消。

第九条全县预算编制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一条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县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级国库。

第五章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全县支出预算拨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部门单位申请所有经费和款项时须附有详细预算。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全县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可以参照待批的全县支出预算预拨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及急需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拨付方式。

人员工资拨付方式分为两类: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部门,由部门逐月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部门,由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除工资之外的其他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拨付到各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项目支出预算的拨款方式分为两类:财政集中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款项)和授权支付。

第十五条拨款权限。

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和明确支出用途以及实施单位的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可由县财政局按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拨付;

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安排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事项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审定后办理拨款;安排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主管单位不得独自提出分配意见并汇报县政府,否则县财政不予办理。

追加支出预算,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局务会审核通过后,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审定后办理;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拨款程序。

县级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程序如下:

人员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均衡拨款,基本公用经费按月均衡拨款;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根据入库(专户)情况,审核拨付当月(季)经费。

专项工作经费的拨付:县级预算部门根据预算额度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项目进度情况编制专项业务费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局务会批准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年初项目支出预算中明确支出用途和实施单位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按拨款权限报批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二)县上一、二类会议费,参照市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分管县长和县长审定后直接纳入政府采购支付;

(三)项目前期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农业、教育、卫生、科技等需要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根据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具体采购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分管县长或县长批准后,履行有关审签程序拨付。

列入集中支付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拨付。上级明确要求进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同时,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总结经验,不断扩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范围,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制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预付资金;项目实施中,需二次预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监督验收结果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拨付第二批预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首次预付资金进行报账,第二次预付资金原则上也不超过30%;项目实施后期,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需要需继续预付资金的,按二次预付程序办理预付手续,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仍不超过30%,县财政预留5%-10%的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完善报账手续,手续完备后,再拨付预留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用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追加事项

县级支出预算追加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增人员增加工资和正常的工资变动,按组织、人事、编委部门批准的调动手续和工资内容及执行时间,报县财政局局务会审定后办理追加。

(二)需要县级配套等政策性追加,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审核测算,经县财政局局务会审定后按审定权限,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及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办理追加。

(三)特殊事项需要追加的,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县财政局局务会审核后,按审定权限,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及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办理追加。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向非本级预算部门的中央、省、市属单位或其他合法对象拨款时,由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支出预算和相关依据,县财政审核后按县级预算和追加预算相关报批程序办理拨款。

第十九条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拨款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拨付到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如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预算变更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确需要进行的预算变更,属预算调整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调整事项,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的部分变更:

(一)预计引起县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县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县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务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要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和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局务会批准后批复部门执行。

第七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预算执行分析是为及时掌握县级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对预算收支活动全过程进行的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预算执行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其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政策实施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因素法、模型分析法等科学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八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做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按规定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按规定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报告财政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各部门依法接受县审计局对县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对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各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均负有监督责任。部门要监督所属单位征缴非税收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