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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县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对非常时期粮食供应,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集中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存安全。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
县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县级储备粮规模确定为1200万斤,品种为国标中等以上小麦。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粮食局负责提出,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签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县粮食局审核批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食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县财政每年每市斤补贴0.10元。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按照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老粮。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上报县政府。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但5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质保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收购新粮,销售陈粮,实现同品种轮换。
(二)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它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替补为县级储备粮。
(三)架空轮换。轮换粮食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再轮入。架空轮换时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20%。
第十七条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文件),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每斤原粮每年0.05元。具体标准根据粮食市场实际行情,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县粮食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粮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二)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三)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损失;
(三)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期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县级储备粮有关机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