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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转变行政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法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县、乡(镇)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县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办理并联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
部门受理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政府部门,其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等,均应当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经县政府批准未进入的除外。
县政务大厅对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县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大厅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并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
列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或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级监察机关或政务大厅投诉窗口投诉。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