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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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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政府的亲和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事、咨询事项时,按工作程序、工作职责、业务分工或由机关首长指定交办,负责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乡(镇)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热情主动,坚持政策;

(三)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四)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部门业务和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的授权具体办理服务事项。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九条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条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二条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首长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级监察机关或投拆窗口投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