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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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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智囊参谋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司法局择优推荐,报区政府审核确定。根据需要,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3至5人。

(三)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由区政府向确定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一年。

(四)任期内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组聘任新成员时,由区司法局择优推荐,报区政府同意后聘任。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就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区政府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为区政府处理有关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其它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四)区政府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五)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安排,向区政府领导讲授法律知识;

(六)负责区政府日常法律学习培训;

(七)办理区政府授权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五)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和报酬;

(六)区政府认为可以享受的其它权利。

四、法律顾问工作纪律:

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承办有关委托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区政府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

(二)不得借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其它业务;

(三)在涉及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为当事人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非经区政府同意,不得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

(四)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秘密及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推辞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或工作不称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一)实行委托办事制度。法律顾问只承办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组按照委派事项的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二)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资料,以保证法律顾问组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准确的法律建议;

(三)法律顾问在接到区政府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

六、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一)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区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反馈区政府;

(二)工作开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司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等事务。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协调行政诉讼、法制宣传培训及其它日常法律事务;

(三)建立法律顾问联席会议制度。法律顾问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研究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每年进行工作小结,聘任期满应当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七、法律顾问费用:

(一)区财政每年给区司法局划拨专项经费,作为法律顾问费用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法律顾问费用可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

(二)法律顾问诉讼、仲裁等案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优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