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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采伐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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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采伐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16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林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章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林地范围内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根据用材林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编制,实行采伐蓄积量控制。

第五条全区森林经营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森林经营单位依据区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对林地上的林木和区级及其以上政府规划造林项目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其余土地上农民所有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八条森林采伐实行分类管理,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及低效林改造。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商品林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人工商品林原则上放开经营权,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

第九条申请采伐林木,应当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位置、林种、树种、树龄、株数、蓄积、目的、采伐方式,更新时间、更新树种、更新方式等,并提交林木的权属证明,经村委会、乡街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需要做简易采伐设计,简易采伐设计以符合《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本要素为准;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做基本伐区设计。

第十一条为防止林木因权属不清引起纠纷,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应对拟采伐林木进行伐前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后由林木所有者重新提出采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