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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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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追赶战略,加快“四强区”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项目建设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项目建设要遵循规划先行原则,按照城南国际新区、合作共建区、统筹城乡示范区、生态优先区“四大板块”进行布点和落实。

第三条项目建设工作要按照项目收集、项目包装、项目评审、项目推介、项目落实的环节开展。

第四条项目经过包装和评审后,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各乡街、开发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重点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落实,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项目建设年度任务结合市上工作任务和区上年度目标任务由区政府下达给各乡街、开发区和区级相关部门。

第二章项目建设分工和责任

第六条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各单位职能、各区域特点、各环节工作进行分工,具体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负责面向本系统开展项目征集和策划包装工作,年度任务由区政府下达;招商局负责项目收集、评审、洽谈及奖惩等工作;各乡街、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包抓落实及后续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区级项目库制度。

1、各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筛选和深度包装基础设施(水、电、路、气、供热等)、房地产、城中村改造、生态农业、水利、林业、旅游、现代服务(商贸、餐饮、娱乐等)、工业制造、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小城镇建设等项目,定期报送区招商局。

2、区招商局成立项目评估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区级项目库,并随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建立区级客商库制度。

1、各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要统计历年来在我区投资的外地客商详细资料,以及虽未在我区投资、但与我区往来比较密切的外地客商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报送区招商局,建立我区客商库。

2、区招商局要从项目库中筛选重大项目,充分利用客商库,点对点或“一对一”进行项目洽谈,加快项目引进和建设。

第十条建立区级资源库制度。

1、各乡街、开发区和区级部门要深化对区情的再认识,不定期进行区情分析研讨会,求新思变,强化能快则快的发展意识。

2、各乡街、开发区和区级部门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结合实际,有重点的策划包装一批适合自身区域发展的特色项目,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评审制度。

1、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再建的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评审。

2、评审项目为用地15亩及以上,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非经营类项目。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评审例会制度。

1、项目评审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为评审会议时间(遇节假日时间顺延),由区招商局组织。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评审会议审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评审会通过后还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区招商局下发项目评审会议纪要等文件后,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1、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类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2、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农业类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3、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占地15亩以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类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投资单位有意向实施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的,区招商局出具项目土地储备建议书报区政府审定后,土地部门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落实工作制度。

1、项目落实责任制。实行区级领导负总责,责任单位负全责的项目落实责任制。重点项目由区级领导包抓落实,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一般项目由责任单位全责落实,由区项目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向包抓领导、责任单位下达书面通知。

2、项目落实督办制。项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区招商局负责收集、整理、汇报;并就项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下发项目落实督办通知单,明确项目落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的责任、解决问题的时限要求等。

3、项目落实通报制。项目落实的整体进展情况和项目单位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由区招商局定期通报,并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六条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在办理项目手续时,需出具项目单位提交资料的书面清单,并承诺局内审批办理时限。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政府设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完成好的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的奖励。

第十九条各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通过努力,使项目追加投资、提高投资强度等,将一般项目升格为重点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或较大带动作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对当地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提升作用的建设项目,给予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奖励。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乡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扣分,不能评优。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奖励方案由区招商局提出报区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文件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