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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55号),设置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为县主管全县城乡建设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业管理职责划出,交由水务局管理。
(二)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划出,交由县市容园林局负责。
(三)划入职能:将原经贸局承担的散装水泥、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规划建设的地方性规定;负责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实施方案的审定。组织审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初设计。
(三)负责全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勘测工作。负责县域内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报批监制,管理勘察测绘成果。负责县城地下空间和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道路管线、地下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街景设计、门面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及建筑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档案管理;负责对全县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及违规查处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投资融资工作;负责统一征收城建费用;编制城建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城建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城建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及公房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
(九)负责建筑业管理,负责建筑安装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负责工程建设报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标准定额的监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十)负责制定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合作引进、负责全县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指导管理全县村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建筑业务劳保统筹金的收缴管理和天然气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设计工作;负责全县的住房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局文秘、档案、计生、信访、安全保卫、财产管理;负责本系统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提议案办理、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规划科
负责组织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调研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起草报批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的法规政策;负责对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负责行政复议,参与规划的执法和违法查处。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管理工作、发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管理和人防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勘察测绘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县市政规划管理,为市政建设项目放线、验线,为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对各专业设计图纸的审核。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按分工做好城市规划有关监察工作。
(三)建设科
负责制定城乡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年度城建资金投资计划;负责建项的预决算审核,负责城建投融资,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管理从业资质、执业资格和工程设计合同;负责准入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制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筑行业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指导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建筑业及工程建设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组织重点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城乡道路、桥涵、排水、广场路灯、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的计划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房改科
负责制定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对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廉租住房户进行入户核实、定期复查、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廉租房出租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家庭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违法建筑查处方面的职责分工。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但未按照规划规定修建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查处,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未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