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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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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物价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主管全市价格工作。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价格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作价办法,定、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四)负责全市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物业服务等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处理各类价格争议、纠纷;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开展其它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期成本监审工作。

(八)承担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组织协调《物价志》编纂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改革计划;负责有关物价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复议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监督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价格听证工作;负责价格调研工作的组织安排;负责政务公开和价格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制定并管理经济适用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租金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指导价格。

(三)价格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省价格政策;指导有关企业执行中、省制定的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提出省委托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的定价、调价方案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并管理市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负责市场价格动态、走向趋势分析;落实国家、省、市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负责实施粮食、烟草、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协调各类商品价格争议和纠纷,负责指导行业价格行为,并对放开的各种有形、无形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

(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省收费政策,核准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标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年审工作;指导县、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费统计工作;提出省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的建议;制定并管理市管收费项目的标准;负责组织清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五)基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征收和使用计划;提出考察及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项目建议;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投放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具体方案;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督查落实工作;指导各县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承担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名副主任兼任)、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过渡职数1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