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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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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苗)、草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兽药经营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开展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承担耕地及基本农田的质量检测和施肥指导服务工作;指导运用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八)拟订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方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九)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编制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农业系统各学会、协会及农民专业协会。

(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灾情监测调查,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生产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承办市政府农业涉外有关事务,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审查农业引进项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农技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全市农业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引进项目的审查及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三)综合科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及农业专项项目申报、监督检查和市级验收等工作;负责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及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综合调研与协调;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以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负责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培训;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四)种植业科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检测和施肥指导服务工作;指导运用农艺、生物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农情信息,牵头组织查灾、抗灾和救灾工作;承办市内进出境植物检疫的相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防治事宜;负责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审批。

(五)畜牧科

编制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拟订产业发展政策;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饲草生产、饲料监督管理和饲料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草地资源保护、建设、利用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标准化生产,负责畜牧技术培训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负责依法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经营进行许可审批。

(六)农机科

负责编制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农业机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立项实施中的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协调;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组织协调全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机成人教育和农机技术培训工作。

(七)农经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收入监测工作。

(八)产业化与市场信息科

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调研、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指导农产品及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信息的管理与交流;负责农业政务信息报送及办公网络维护;负责农村能源环保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信息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