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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建设局、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三)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市容、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的初始、
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负责认定房产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证;负责指导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负责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开挖审批。
(十一)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陈仓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系统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财务、内审、计划和统计工作;组织编报局系统部门预算、决算、企业决算;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的报审工作;编制局系统年度生产计划、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性报告、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招商引资工作及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系统重大体制改革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局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的有关工作。
(五)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执行城市市政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程序;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建审核、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并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园区、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参与验收;负责陈仓物流园区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城市住房、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监察及安全工作;负责对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城市园区、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参与验收;负责城市内涝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及排水许可;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工程档案管理;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信息建设的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房地产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汇集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分析房地产市场;负责维护房地产信息系统。
(七)公用事业科
负责市区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管理及安全工作;编制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公用事业市场准入管理及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公用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负责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方案的拟定、送审及监督执行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节约用水科
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拟订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等相关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住房改革与发展科
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房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管理,组织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负责驻市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负责驻市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管理、规费减免、销售对象资格审查以及交易管理;负责住房产权过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的勘察、审批工作;负责房改业务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房产房政科
负责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主管房产转让、抵押、租凭、拍卖、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城乡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房屋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管理房屋产籍实施方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的日常管理,统计、市场信息;承担房政房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县(区)房产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
负责制定本市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规划;负责全市住房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诚信建设的信息记载、;负责新建住宅竣工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参与新建小区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租金、改造、改善、防汛防灾等管理工作,编制直管公房修缮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编制、修订房屋修缮定额,审核公房维修资金预、决算;负责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并推动解危;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和公房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管理业工作;承担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开发建设科
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工作,拟订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制定本市房屋计划、补偿及标准,裁决房屋拆迁纠纷,申请或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核及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租赁补贴发放等具体政策的落实和监督;负责住房保障资料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危险房屋和修缮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城市建设局和原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管理。
(二)将市路灯管理处整建制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管理。
(三)机构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部门领导职数按局长1名,副局长3名配备。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