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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协调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七)加强规划环评、环境应急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与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法制生态科
承担全市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网的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全市环保系统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费缴库及财务管理;承担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市环保项目的征集、筛选、报批和管理工作。
(五)总量控制与环境应急科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市级环境监控平台的管理及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六)污染防治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七)环评与科技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其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各县区环境保护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实行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区双重领导,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