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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中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审计统计报表;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事项。
(二)法规审理科
负责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负责组织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对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内审管理科
组织对市管辖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联系市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四)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起草向市政府和人大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卫计生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土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中介等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调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组织审计市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企业审计科
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市管领导干部正职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审计处
市审计处是省审计厅驻宝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下列审计事项:中、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负责审计中、省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审计处处长),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审计处副处长1名(副处级),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区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