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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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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职责,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和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有关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实施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促进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中介机构建设;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

(四)组织拟订科技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与技术推广、科技扶贫、科技下乡工作,推动农村和农业科技进步;指导县区科技工作。

(五)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成果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七)研究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科技工作。

(八)组织拟订统筹全市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九)组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有关纠纷;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开展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科技保密和科普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计划科(社会事业科技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法规和政策,牵头抓好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各类科技计划的设置和经费配置建议;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科技工作。

(三)工业科技科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火炬计划及工业领域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支撑计划和工程中心建设;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培育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科技成果合作与交流科

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管理和保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的相关政策;编制实施技术转移和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负责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与招商引资工作。

(五)农村科技科

贯彻执行有关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农业领域各类科技创新工程、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检查、验收、评估工作;负责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站点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科普宣传和科普科技统计。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市科学技术局履行的组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和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职责,由下属的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六、附则

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