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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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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类社会团体,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劳动、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事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自己职责,督促其社会组织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规、合法。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办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经营。

三、社会组织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1.各类社会团体;

2.教育事业,如民办的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3.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4.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业,如民办的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的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8.民政事业,如民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9.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住处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方可在银行开立账户。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各金融机构不得开立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各金融机构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材料为依据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五、对于撤销和注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文件或材料抄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通知各金融机构及时撤销账户。

六、从即日起至年9月30日,各金融机构要对本单位所开立的社会组织账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没有在民政部门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但已开立账户的社会组织,应督促其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完善账户开立手续。

七、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开立社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单位的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