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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三区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买卖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现(预)售商品房网上管理认证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网上楼盘的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等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需要预留暂不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公布预留期限,预留期内不得出售。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将合同信息进行备案,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套商品房已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条在房屋权属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商品房销售信息、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的同时,应当保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购房人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