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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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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管理,切实规范统管票据存根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存根核销单位为全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核销的种类。按一般性收费统管票据划分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账专用缴款书(专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等。按部门收费专用统管票据划分有:交警部门的“交警收费专用票据”、运管部门的“运管费收费票据”、法院部门的“诉讼费收费票据”、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等。

第四条票据存根核销的期限。收费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对个别单位用量较大的收费票据存放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报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后,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票据存根核销的程序。收费票据已到规定的核销五年期限或用量较大单位申请核销为三年期限的,申请核销单位应由本单位财务本门向当地财政部门(市级向市收费处)提出核销收费票据存根书面申请及“市统管单位收费票据存根汇总审核、监销登记表”(包括明细表)。财政部门收到各收费单位书面申请书及审核、监销登记表后,派出稽查人员到申请单位会同其财务部门指定的专人共同做好票据审核、监销工作。同时稽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市统管单位收费票据存根审核、监销登记表”,经对票据核实,凡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经财政部门稽查人员审定检验无误后,准予核销,销毁时由财政部门派人监销。

第六条其他有关方面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存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进行移交,不得随意不交,乱堆乱放,防止收费票据存根遗失。

(二)各申请核销统管票据存根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于超过保管期限,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以及涉及其他未查明事项和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正在核查财务情况涉案收费票据存根,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直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对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票据存根和作废票据的销毁,采取当场焚烧或粉碎方式进行。不得采取变卖销售等其他方式销毁。

第七条对票据核销中发现的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0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