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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建立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五送一建”送温暖建机制活动认真做好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办发[]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党内和谐,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帮助困难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是指由县委采取“财政拨一点、党费提一点、党员捐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共同筹集、捐助的,用于帮扶生活困难党员或救助因病、因灾、因祸、年老体弱等特殊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来源:
(一)县委每年在县管党费中安排5万元;
(二)县政府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帮扶基金10万元;
(三)县民政局每年在社会各届捐款中安排5万元;
(四)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5万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党员;
(五)市以上党组织专项补助资金;
(六)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自愿捐助资金;
(七)争取社会各界、县内外友好人士的捐款;
(八)基金利息部分;
(九)其他资金。
上述款项在每年第一季度划转县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并指导督查全县各级困难党员帮扶工作开展。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在县核算中心开设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的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县级统筹资金,向资金来源单位开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接受捐赠款项,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据省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财务专用章。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及时送交银行,并记入相关科目及账簿,不允许捐赠现金在财务人员手中滞留坐支。
第七条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帮扶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算,编制本年度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收支计划,经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
第十条帮扶基金主要面向生产生活确实困难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救助的困难党员:
(一)低于全县平均生活水平的、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党员;
(二)因下岗、失业,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困难职工党员;
(三)因重大疾病或遭受特殊灾害返贫、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困难党员;
(四)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年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
(五)老干部、老红军、老模范以及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
第五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帮扶对象的申报、公示和确认。对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模范的慰问,按隶属关系,由乡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困难党员帮扶关爱档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每年年终由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慰问。对遭受重大疾病或特殊灾害导致生活困难党员的救助,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所在支部直接提名,如实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党委审查核实后,报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对初步拟定慰问和救助的对象,先由乡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工)委在拟慰问和救助党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帮扶对象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帮扶事由等,并要公开监督电话和联系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帮扶基金的发放。对经审查生活确实困难、确需救助的困难党员,由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发放帮扶基金。困难党员慰问和救助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基金筹集运行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填写帮扶基金审批表。帮扶基金审批表需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对帮扶基金审批表与帮扶登记表中填写的被帮扶人姓名、村组或单位等是否一致,是否属重复救助,对民政等部门已安排救助过的,一般不再安排党内救助。确认无误后,分别由领款人、付款人签字。每发放一笔帮扶基金,应将被帮扶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帮扶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被帮扶对象详细的帮扶救助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帮扶基金发放应做到日清月结。发生基金支出项目,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并填写报表及帮扶补助金发放明细表各一式两份,一同报会计人员。
第六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由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加强对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实行公示制度。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将帮扶基金筹集、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各级党组织要将困难党员帮扶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过党务公开栏对帮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帮扶救助标准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困难党员人数或冒领帮扶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