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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组织建设责任人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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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组织建设责任人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更好地落实省、市委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具体责任人”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党组织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本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具体责任。其基本职责是:

1、负责召集和主持村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研究安排党组织工作,将党组织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

2、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员、村民的思想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检查党组织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各位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党组织与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和民兵等组织之间的联系,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主持研究和提出本村经济发展的规划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6、抓好各位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党组织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

二、村党组织书记要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带领村级领导班子,勤政廉洁,突出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在农村各项任务的完成;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不断探索和完善搞好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常抓不懈,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三、各乡镇党委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报告一次“具体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每年对各村党组织书记履行“具体责任人”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为该村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