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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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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接收群众监督,保证纳新党员质量,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把党员发展工作面向群众,广泛接受党内外监督的一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与其它有关发展党员规定相配套、相衔接。

第三条:发展党员分三次进行公示。第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第二次,接收预备党员前进行公示;第三次,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由党支部组织,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为计划公示。即每年年初对党支部研究列入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计划年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需按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支部讨论意见、培养人或入党介绍人、计划发展的时间等情况在本单位公开(公示)栏等醒目之外进行公示,让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全程了解和监督。

第二步为发展公示。即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需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全面审查,准备提请支部大会讨论之前用公告形式,逐人进行公示。

第五条:发展公示时间每次不得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支委会讨论的意向及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培养情况、思想情况、工作表现以及政审等情况。

第六条:发展公示的程序为:

(一)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需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确定公示对象;

(二)用公告形式对公示对象进行公示,公告张贴于本单位公开(公示)栏等醒目之处。

(三)设立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和接待人,广泛收集群众对公示对象的看法和意见;

(四)对群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题报告,提交支委会审议。

第七条:发展公示期满后,对群众没有提出异议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符合规定的,办理接收或转正手续;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及时弄清情况,一般问题应在公示期满后的二十天之内作出结论,重大问题的查处不超过二个月。调查后无问题的,按程序发展或转正;有问题的可根据其性质,作出暂缓发展或延期转正、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公示结果、群众意见以及发展党员的其它材料一并装进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公示结果材料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基本情况真实性,公示时间、地点,公示期间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情况等。

第九条:上级党委审批时,应审查基层支部的公示情况,未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