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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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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保障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条设立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保障考核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列支100万元,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突出的镇、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每年由县招商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提出全县招商引资年度任务分解计划,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领导与承担任务的镇、部门签订《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责任书》和《投资环境保障工作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对实绩突出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考核对象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镇、部门;

(二)未下达目标任务而有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并主动申报的单位;

(三)承担投资环境保障任务的县级部门、有招商项目建设的镇。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包括:省内到位资金额、省际到位资金额和外资到位资金额。招商引资工作的日常管理、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西洽会)参会工作。

(二)《环境保障责任书》所涉及内容和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情况。

第六条考核范围

县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BOT、TOT、租赁等方式在我县的投资;

环境保障部门考核责任书内容涵盖的范围;

县域内法人、自然人在县内的投资,不纳入全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之列。

每年11月30日为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截止时间。

第七条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半年督促检查,年终实行集中考核。项目完成单位申请考核的重大项目或时令性竣工项目,随时考核。

对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采取查资料、听汇报、看现场等方法考核;环境保障工作按照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

对分解下达的任务均按项目考核,每个项目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引进项目是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主体单位牵头,相互协商,按协商比例确认,未主动协商或协商无果的,由县招商局平均确认。

第八条考核步骤

(一)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被考核的镇政府和县级部门对新引资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自查,每月填报《县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逐项目核出县域外的投资金额,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建立项目档案,写出自查报告,每月20日前将报告、报表报县招商局存档。县招商局每半年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评估考核认定,每年12月初由县上领导带队,组织专人分组对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审核资料、实地核查,综合认定考核结果,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送县考核办,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二)环境保障责任制的考核: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考核,年终综合考核。

第九条考核材料的确认

(一)引进项目的确认:依据任务单位提交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文本、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县域外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引进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两税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确认。

(二)到位资金的确认:到位资金额分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货币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社会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县域内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依据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账单认定;实物出资确证其产权归属后,依据资产评估证明或各出资方认同的价值确认;建设工程已完工的,以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确认;在建工程参考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变更单等资料以形象进度确认;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证其产权归属后,按有关规定以资产评估价值或各出资方商定价值确认。其中:省际到位资金的确认,企业是投资主体的,以外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两税登记证和资金证明确认;自然人是投资主体的以投资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确认。引进外资的确认,除以上资料外,必须有市外汇管理局证明资料。

(三)环境保障工作:以《环境保障责任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年终民主测评结果加权平均确认。

第十条考核计分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在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经济发展类指标分值中占50%,其中招商引资省内到位资金额占15%,省际到位资金额占25%,外资到位资金额占10%。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任务单位只承担招商引资、环境保障工作其中一项的,按实得计分。承担两项任务的,以两项分值加权平均计分。招商引资工作的日常管理、西洽会参会工作实行加减分值。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100分)

1、招商引资日常管理。(20分)

(1)按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总结撰写分析调研报告。每月不及时上报报表者,每次扣0.3分。缺少两次以上报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单位。(6分)

(2)能够按照全县安排,组织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主动外出开展重大项目招商活动。(4分)

(3)有完整的工作制度、会议记录和环境保障措施。(2分)

(4)当年无客商投诉。(2分)

(5)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招商引资专门机构和队伍。(2分)

(6)建立储备项目库。(4分)

2、到位资金总额。(80分)

(1)省内到位资金额。(25分)

(2)省际到位资金额。(40分)(无外资任务的,省际到位资金额为55分)

(3)外资到位资金额。(15分)

三项(无外资任务的为二项)指标均完成任务计满分,各指标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1%,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完成80%—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予计分。

鼓励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到位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按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加分标准的一半进行加分;到位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加分标准进行加分;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再按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加分标准的一半进行加分。

对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0强、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除按到位资金予以计分外,每引进一户,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再按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二)环境保障工作:环境保障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环境保障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计分。

1、《环境保障责任书》目标考核。(100分)

(1)建立改善投资环境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10分)

(2)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服务理念。没有公务人员被有效投诉和举报。全年无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10分)

(3)转变行政职能,把行政执法责任、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政务公开、限时办结和工作差错追究制落到实处。(20分)

(4)规范行政执法和收费。推行行政处罚预警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只纠错、不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制。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四乱现象和“吃、拿、卡、要”现象。(20分)

(5)积极配合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及时有效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手续。能及时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切实搞好协作配合和相关服务工作。(25分)

(6)妥善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办结率达到100%。(15分)

(7)环境保障部门(含下属单位)被客商投诉2次以上,经查实确系环境保障部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环境保障工作不得分。

2、民主评议。(100分)

按照《环境保障责任书》目标考核各单项内容,由民主评议代表自主打分确定得分。

第十一条奖励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投资环境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实施奖励的重要依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三项(无外资任务的为二项)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一)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镇、部门,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环境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镇、部门,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三)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予以重奖,并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招商引资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重奖:

(一)省际到位资金额完成任务150%以上的镇和部门,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1万元。

(二)对于超额完成外资到位资金任务的镇和部门的领导,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1万元。

(三)对于引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确定,进行单项奖励。

第十三条对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中介人,特事特议,实行重奖,参照《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岐办发〔〕142号)执行。

第十四条罚则

到位资金总额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完成在50%以下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成在50%以下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对虚报成绩单位,由县招商局会同县监察局、县统计局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奖励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核准,县财政局拨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岐办发[]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