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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管线(包括引水管道、输水管道、沿线水厂、计量站、调压池、倒虹、管桥、路涵、阀井、标志桩及其供电通讯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畅通是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城市供水管线管理维护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要大力协助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3、城市供水管线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管线中线两侧各5米(市区为1.0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已有建(构)筑物应逐步迁移搬迁至安全保护范围以外。
5、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机关、乡村等单位及个人确需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管线的,事先应探明地下设施,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救并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擅自开启供水管线上的井盖、井阀。
7、严禁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8、严励打击偷盗、拆毁供水管线附属设施上的井室、钢筋、井盖板、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以及偷水行为。
9、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保护城市供水管线,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检举揭发破坏行为,抓获犯罪分子,保护和协助抢修城市供水管线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0、本通告由市城建局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