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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镇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保障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镇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绿线,是指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地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镇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流(渠)水体及防护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北坡等现有和规划绿地;
(五)其他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线的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城总规划(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建制镇集镇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镇绿化目标和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发挥城镇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县城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地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线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应当登记造册,建档立案,编制现有控制图则,交由建设部门严格管理。
第七条城镇绿线界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局部门负责用地的控制、落实和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镇绿线要向社会分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城镇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镇绿线管理,对违反城镇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规划》等规定的标准。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规定绿地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经县建设局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或降低绿化指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第十四条城镇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短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在城镇绿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镇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县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城镇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镇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县建设局、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