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县城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好生活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建设局主管全县城镇绿化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镇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搞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县城绿化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县建设局编制县城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如确需变动,应报县建设局批准。

第六条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经费按核定经费由县财政拨付;单位绿地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绿化建设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责任单位也可筹资交由绿化管理部门代管、代建。

第七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建设单位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包括绿化设计方案,否则不予颁发《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五)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地处城乡结合部分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九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建设局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绿化补偿费标准

1、县城区(包括城关镇行政区域),每缺1平方米,缴纳800元;

2、建制镇,每缺1平方米,缴纳600元;

3、建制乡,每缺1平方米,缴纳400元;

4、关山管委会,每缺1平方米,缴纳500元。

(二)缴纳办法:

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县建设局批准文件,按核准的数额直接向县财政局交纳绿化补偿费。

(三)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绿化补偿费作为县城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县建设局提出,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县域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好现场,为绿化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绿化工程竣工、经县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绿化建设资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5%。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绿化需要,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其上级单位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沿城区道路、县城千河、北河河堤边缘地带应设置防汛、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隔离林带,城中心与城乡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林带。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县城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产权责任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统一领导,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

(一)县城广场、休闲园、公共绿地、街头绿地、道路绿地、北河游园、城区行道树、北坡公园绿化由县建设局管理;生态环境绿化、生产绿地、防护林绿地由县林业局管理;千河、北河、水银河两侧绿化由县水利局管理;风景区绿化由县旅游局管理;宝平公路绿化由县交通局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的绿化,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由该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居住区、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绿化建设和管理。

(五)单位、部门自行管理本区域绿化的,应接受县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严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三十株、灌木三十丛、绿篱五十米以下的,由县建设局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县建设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植的,应当缴纳补栽所需经费,由县建设绿化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设施行为:

(一)在绿化带内吐痰、便溺的;

(二)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焚烧树叶、废弃物的;

(四)就树搭棚、攀爬树木、践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五)在树上订拴刻划、捆绑铁丝、悬挂衣物、条幅及牌子的;

(六)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污水、热水的;

(七)在绿地内乱停乱放车辆的;

(八)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县城绿化建设管理和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域的部门、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的2-3倍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县城绿地,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

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故意破坏树木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完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辖区的部门单位、县建设部门或授权单位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从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绿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