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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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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一、采伐试点的原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

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四、采伐申请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

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七、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查

国有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面积50公顷或采伐蓄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50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集体和个体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核批准。

八、采伐公示

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按拟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

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和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采伐集体、个体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方可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请书、采伐作业设计批复、林木权属证明、承包经营者还需提交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发放;集体、个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者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除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育林基金之外,还需向县林业局按20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

十、伐区拨交

组织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县林业局林政及业务主管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采伐。

十一、实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及作业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时限采伐。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采伐试点作业。

十二、青山检尺

县林业局要组织检尺人员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面积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为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梢头、枝丫等剩余物,应及时运出伐区销售利用,运往县外的,应到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件。

十三、伐区验收

国有林场采伐结束后,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体林木采伐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由验收人员签名负责。木材经营者凭验收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十四、迹地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十五、迹地验收

对采伐迹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并负责对其验收。验收标准为: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刺槐林采伐迹地一定要加强管护,及时进行抚育,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更新。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更新保证金。

十六、木材经营许可

木材经营者必须具备场地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方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场地的地址和面积,既要符合创卫的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条件。资金要有银行验资的证明。根据木材经营者的申请,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通过议标、竟标确定木材经营者。木材经营者与县林业局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交2000元以上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林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组织收购木材。如一旦违规收购木材,县林业局有权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木材经营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在县林业局开介绍信和查验单,由市林业局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核发。办理运输证件时,必须提供《木材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和伐区验收单。

十八、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组织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长、监察局局长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采伐试点管理工作。

十九、搞好政策宣传

县林业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告示等方法,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明确责任

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县长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和分管乡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伐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实施采伐的国有林场或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集体或个体承包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国有林场、村集体、个体承包经营户与实施采伐的工队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确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1、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县林业局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业务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各乡镇集体林管护站参与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采伐证的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伐后更新验收四个环节。对借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天然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玩忽职守、监督不严造成超限额采伐、弄虚作假违规采伐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要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做到每天监控采伐实施情况,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不超面积、蓄积和出材。

3、强化对作业设计的审查。监管小组要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作业设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采伐小班或地块的3%,凡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视为采伐作业设计合格;合格率在85—95%之间的,要责成设计单位作补充调查设计;合格率在84%以下的,责成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4、加强对木材经营和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监管小组要对木材经营者收购、拉运、堆放木材进行监督,严励打击非法收购和有意扰乱木材经营市场的行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进行检查,核定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对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不合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