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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印章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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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印章管理工作规定

一、印章是单位的象征,必须妥善保管和监印,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由办公室主管领导监印。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三、印章使用实行签字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的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四、凡以办事处的名义发文,均按公文处理程序,由主要领导签发,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盖印。

五、凡以办事处名义上报的各种材料、统计报表,由主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印;

凡以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由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方可盖印;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需要出具的公函、介绍信、证明等,需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印。

六、辖区群众或居民需要盖章的其它文件或证明,必须有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盖章,经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既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又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

九、违反上述规定,给办事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