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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区发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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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区发展工作规定

一、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在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及规划实施方面赋予其市级管理权限及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支持新区改革创新,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先行先试。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社会保障等部门可在新区设立分支或经办机构。

二、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统一登记办证。建设用地在年度指标内单独报批,并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管理职能。

三、新区建设用地本着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

四、加快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创建集体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

五、新区与所在、各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税收收入由新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实行比例分成。“十二五”期间,新区管委会的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

六、按照省政府关于关中—天水经济区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和政策,在新区建设国家级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

七、以国际机场为依托,在新区空港新城建设综合保税区(国际港务区)B区。加快建立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支持保税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机场口岸大通关建设,增强辐射服务功能,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在新区5年内有重大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参与陕北资源开发。鼓励支持在陕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新区建设。

九、鼓励新区金融创新,支持新区建立发展基金和发行城市建设债券。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及能源、矿产资源、碳排放、土地等交易试点工作

十、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全省重点示范镇建设支持政策,以及省、市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