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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补贴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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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补贴工作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以提高高龄老人的基本养老生活水平为目的,实行高龄补贴,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开透明,把这件惠及全市高龄老人的民心工程好事办好,为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口在市行政辖区内的八十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待遇。

三、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四、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60%;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

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发放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实行“本人申请、村乡核实、县区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的动态管理发放办法。

七、具体要求

1、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已有老年人优待政策。

2、老龄工作部门要负总责。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基本信息台账,负责建立行之有效的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