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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双创成果强化责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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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双创成果强化责任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双创工作成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巩固提高工作中涉及到的区、渭城区、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咸单位的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在巩固提高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破坏双创工作环境的行为,需要追究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对巩固提高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工作开展的;

2、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

3、工作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分配任务的;

4、对本辖区巩固提高工作发生问题,不积极实施责任追究的;

5、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

1、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巩固提高工作的;

2、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

3、在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4、被上级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上级批转要求实施责任追究,不能按期上报结果的;

6、其他需要警示训诫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2、对同一问题督办多次没有整改的;

3、所在单位或分管巩固提高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中挂“黑牌”的(挂“黑牌”一次停职检查,连续挂“黑牌”两次免职);

4、工作消极、推诿扯皮,贻误巩固提高工作的;

5、本单位在上级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巩固提高工作正常进展的;

6、分管范围内巩固提高工作出现反复,达不到标准的;

7、对上级要求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敷衍塞责、顶着不办的;

8、在巩固提高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9、截留、挤占、挪用或挥霍浪费巩固提高工作经费或资金的;

10、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破坏巩固提高工作环境的;

11、其他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第六条对中省驻咸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实施。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中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