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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镇办、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优化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优化办每年要组织一次优化发展环境测评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对与发展环境关系密切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公开测评,测评结果在政府网上公布。每次测评前3名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后3名的单位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训诫。测评连续3次排名后3位的,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测评情况,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二、各镇办、各部门要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之列,同考核、同奖惩。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承诺服务的内容、期限、程序、投诉、处罚等。一年内,违反承诺2次以上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单位负责人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向公众致歉并承诺期限改进。一年内被举报投诉2次以上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三、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管理目录》,认真落实收费许可、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使用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费用。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使用收费票据的,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区优化办要聘请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投资和施工企业负责人、驻地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业主等方面人员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有权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展环境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区优化办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收集、交流、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五、各镇办、各部门要不断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对被投诉人的处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应处理但未给予处理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要加大对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公开曝光。
六、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
2、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公布撤销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文规的;
3、无法规依据,自定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或强行要求办事人员咨询并收取费用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办理或拒绝办理的;
5、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6、行政不作为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应当招标或招标拍卖而未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八、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在检查中属不知或过失行错误,以教育整改为主;对屡查不改者应从重处理。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严格实行企业二十个平静工作日制度,不准任何部门、任何人自行随意检查。执法人员未经政府批准,随意到企业中进行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或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九、不以自愿、不按规定、不经批准,以赞助、认购、定购、评比、培训及其他任何形式,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强制生产者、经营者参加各种学会、协会、技术培训、考核、检查评比的;违反规定强制订购报刊、音像制品的;除返还非法所得外,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借故拖延,影响经济建设进程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执法,超标准处罚。对违规执法,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恶性争抢或无序竞争。对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招商引资环境和氛围,致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撤资或撤离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三、实行重大项目领导包抓和派驻监督检查组制度,督促协调、全程服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项目建设重大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对严重损害发展环境,扰乱企、事业单位正常秩序,致使施工、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在工程建设中,强揽工程、强行推售自己产品的;故意破坏企业设施,损坏企业财产的;殴打企业负责人或施工人员,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建议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请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镇办要加强基层班子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优化农村投资环境。对村组干部不能主动履行职责,影响发展环境的,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其他干部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对村组干部在土地征用、项目建设中,借合法之名,刁难客商,故意组织煽动群众闹事,影响项目建设的,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请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镇办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