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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双创强化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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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双创强化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开展双创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科室、大队所以干部职工。

第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在双创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破坏双创工作环境,需要追究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科室及大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办公会批评:

1、由于执行部署不及时、职责落实不明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不认真,被动应付,未按要求统一开展工作的;

3、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

4、因工作出现问题,被上级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科室及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警示提醒或督导责令纠错:

1、安排部署的工作不达标,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

2、在上级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对督导组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4、同一问题被上级点名批评或被媒体曝光两次,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科室及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停职检查、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2、对同一问题多次没有整改的;

3、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擅自离开双创工作岗位,贻误工作的;

4、在上级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双创工作正常进展的;

5、同一问题多次被媒体曝光的;

6、在双创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破坏双创工作环境的;

8、其它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第六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