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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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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规定

在“三查三进三解”主题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县渠岸镇党委针对部分党员提出的个别支部在发展党员程序上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深入调查走访,认真研究对策,决定对发展党员的第一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采取“书面提醒”制,使党员发展工作从源头上得到规范。

一是资格把关提醒。

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未到规定年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处理未超过5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和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黑社会活动,且影响较坏的四类人员一律不列入党员发展对象。

二是培养教育提醒。

对申请入党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建立台账,指定专人配合介绍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并定期开展党课学习、参加镇党委组织的入党人员和积极分子培训等。

三是发展公示提醒。

在接收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前,各村党组织要对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党组织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镇党委不予研究审批。

四是责任追究提醒。

村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发展1名党员,并保持2名以上的积极分子。当年没有发展党员的,支部和支部书记不得评优;

两年不发展党员的,通报批评;三年及以上不发展党员或者违规违纪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书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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