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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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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规定

为了大力实施民营崛起战略,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泾发[]42号)现就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简化办事程序。县内申请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凭本人身份证、行业许可证即可申请登记注册,相关手续3日内办理完毕,登记费按最低限收取。民营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于审批,只依法上报统计。

三、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检查。非工作必需的检查,一律取消。实行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把前20天完全留给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务大厅同意后方可检查。积极推行集中检查,严禁对同一事项或内容、性质相似的检查项目重复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凡进入企业的检查人员,必须文明执法、亮证执法。

四、依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企业的财产。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五、规范涉及企业的收费处罚行为。除依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强行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费、接受有偿服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处罚时,必须出具法律依据,并将处理意见向县政务大厅通报。严肃查处涉及企业的“三乱”行为。对违规违纪人员,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城建、电力、水利、技术监督、环保等方面,县内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交通、交警、农机部门,要为农产品流通创造条件,放宽政策,实行绿色通道,只纠违,不罚款。

七、推行服务承诺制。各相关部门要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责任,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监督机制。

八、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九、投资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50%给予奖励。

十、对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原有投资企业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向工业密集区集中。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进入工业密集区的,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凡进行技术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新开业的从事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化的独立核算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十三、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大户。对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重点工业企业,配套安排企业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城建配套费给予50%的优惠。其他新建或扩建的民营企业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县财政列支100万元,通过贷款贴息的办法扶持5—8户民营企业(由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确定)。奖励规模工业企业有贡献人员。财政贴息贷款只限于扶持从事食品加工、建筑建材、医药保健、机械加工、电磁线缆等五大支柱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从民营经济特点出发,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贷款倾斜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安排好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对投资少、见效快、销路好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社可吸纳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入股,并享受社员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建立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经济大户联系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考委办、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