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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办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县境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在县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幼儿园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总额、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课程、招生范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即举办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同意其办学的书面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5、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园务委员会的须提交园务委员会章程和园务委员会名单及各成员简历。
五、办理备案手续除应提交登记注册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学区的书面考察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