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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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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镇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坚持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采取政府救济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4、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有本县户口的农业家庭人口。

第三条农村特困户指因病、因灾、因残和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和有劳动能力,因病、因残、因灾和自然条件差,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农村特困户救助以户为单位,将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根据特困户家庭困难程度,对特困户实行分类救助,即分为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救助300元、200元、150元和100元四个档次。

第四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符合条件填写《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通知其所在地村委会,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后,如无异议,确认为救助对象。

第五条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对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每户一证。

2、《救助证》由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次,年度审核按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做到实事求是、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实施“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操作”的管理制度,并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3、《救助证》有效期为一年,《救助证》过期或作废的,由乡(镇)民政部门收回并归档。

第六条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死亡的,乡(镇)民政办应在一周内报县民政局,第二个月终止发放救助资金。

第七条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资金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按所需救济金额的20%列入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的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已列支农村社会救济事业费的地方,要将救济事业费改为农村社会救济资金,并按计划列入预算。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社会救济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定期拨入同级民政部门,然后由县民政部门定期拨到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以保证各项救济资金不被挤占、抵扣、挪用。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救助资金拨付过程和要求。

1、县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部门抄送《县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

2、上级补助的救助金下拨到县级后,县民政部门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抄送《县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分配表》和《县农村特困户救助拨款单》。县财政部门收到拨款单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级补助救助金连同县本级配套救助金拨入县民政救助专户;

3、县民政部门必须在救助金到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拨入乡(镇)民政救助专户。乡(镇)民政办必须在救助金到位后一周内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4、救助金由县民政、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拨。

第十一条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特困户救助金的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的机构必须无偿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救助对象凭机构存单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指定机构领取救助金。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农村社会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扶持和照顾。

1、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优先开展劳务输出;

3、免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杂费、书本费等;

4、法律规定减免的农业税和其它规费;

第十四条财政、监察、审计和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违反审批程序优亲厚友,造成不记影响的;

3、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第十六条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召开例会,会议由县民政部门牵头。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档案。

县民政部门主要归档资料: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审批表、报表、相关文件。

乡(镇)民政部门主要归档资料: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审批表、报表、相关文件、救济金发放单据、《救济证》和入户调查记录。

村委会主要归档资料: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审批表、本人申请书或村民小组提名意见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