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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集体财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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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集体财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效管理村集体财产,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就村集体财产管理作以下补充。

1、村集体财产指村集体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场地、店面、林地、林木,水库鱼塘,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价值较高的其它财产及办公用品。

2、村委处置村集体财产中不动产及资源性财产,必须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并经审批。其它资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报蹲点领导审批并经村委集体研究。未经审批村委不得擅自处置任何资产。

3、对村委的土地、场地、林地、水库、鱼塘等资源性财产不得拍卖,只能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形式处置,并按法律要求签订相关合同,签订期限较长的租赁、承包合同,原则上每五年协商一次价格,价格参照同期镇同类项目均价。对林地进行租赁承包,必须在经营期限内确保经济效益增长1.5-2倍;开发水库鱼塘的,5年内维持原承包价格,5年后再另行协商承包价格。

4、对土地、场地、店面等可能规划重新建设的,合同原则上采用一年一签。其他视实际情况而定。

5、对村集体所拥有的林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进行处置,可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但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并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组织实施。

6、严格控制村集体林木采伐。因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重点工程项目、新农村建设导致资金缺口无法解决,需砍伐林木的,必须在项目和建设完成后,根据实际资金缺口申报审批,严禁以项目为借口套取采伐审批,用于村委行政开支和其他开支。

7、如遇国家、政府建设需征用村集体资产,村委必须无条件服从。

8、所有合同签订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严禁将土地临时使用权以长期形式签订。

9、对村集体财产的处置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严禁暗箱操作,发现未经请示擅自处置、低价变卖、利用职权从中渔利等行为,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行政领导责任,严重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0、村委干部参与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未经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的,一律按以权谋私论处。

11、村主要领导要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任期内村集体资产增长情况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12、严格压缩村级招待费,原则上村级招待费控制在镇政府规定范围之内,超过部份由镇纪委进行查处。

13、对村集体财产及财务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和清理,由镇工作组和村委党员代表、群众代表随机抽取3-5人参与审计和清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