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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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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确保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饶府发号《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县委、县政府广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县城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物业管理用房)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在项目评审时,要根据开发小区规模大小和社区设置规划要求,按照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规定,将规划地点和规划面积报房管部门申核认可。建设费用由开发企业编造预算,列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配置比例为该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9‰,其中5‰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办公用房,4‰为经营用房。住宅小区的规模过大或管理与经营需要时,物业管理用房可在限额标准内分地段设置,具体设置方案,由开发企业报房管部门、规划部门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确定置,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定,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要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是独立完整的房屋,具有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要求;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办公用房,要建设在便于管理和服务的位置;鉴于物业经营用房的收入,主要是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因此,经营用房要建设在便于出租或经营的地段。

三、住宅小区建好后,在房管部门牵头组织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时,核实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面积,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无偿移交手续。对未达到配置比例规定的开发企业,按其开发小区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格,由房管部门在核发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时统一收取差额面积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对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交纳相应差额建设资金的开发企业,规划、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开发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零星商品房开发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比例配置面积过小的,按规定征收差额面积建设资金。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移交给房管部门代管,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交物业管理企业用。其产权按照“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的规定,房管部门给子产权登记,依法确权。

五、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的穆交、管理和使用,按县委、县政府广发[]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