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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制止我县城镇规划区域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工作,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形成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州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违章建设是指年11月1日后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违反规划擅自在屋顶加层的;
(六)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开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第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积极履职,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一)县六大片区建设指挥部为该片区强制拆除牵头单位,依法组织制定强拆工作方案,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建设、国土、房产、卫生、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所在乡镇负责做好强拆对象的稳定工作。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全县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牵头协调组织县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县建设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和县国土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集中依法进行违法违章建设清查强制拆除行动。
(三)县建设局负责严把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进行改建、续建(加层)等违法的建设行为;积极参与集中强制拆除行动。
(四)县国土局负责严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审批程序,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耕地、非耕地新建房屋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积极参与集中强制拆除行动。
(五)各乡镇负责排查、制止、查处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做好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并做好本乡(镇)强拆前宣传动员、方案制定,拆除中的力量组织、安全保卫以及拆除后的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城区居委会负责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对违章建设的要及时阻止,并在第一时间报梅林镇政府。
(六)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城镇规划区域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违法违规建房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处理,对工作不力的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社会治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干扰和阻碍依法强制拆除行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县法院负责对申请依法强制拆除的案件优先安排,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强制执行的,及时作出裁定并执行。
(九)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查出违法违章建设中发现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在法定期限内做到快捕快诉;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涉嫌职务犯罪并将线索材料移送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县财政局负责对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罚款收入建立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对落实查违拆违监管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违法违章建房户的接访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信访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十二)县房产局不得为违法违章建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十三)县交通局负责对装运违法违章建房户建筑材料的机动车辆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县水利局负责对各采砂场进行停止向违法违章建房户出售河砂等建筑材料的宣传,并依法加强监管。
(十五)县矿管局负责对各砖厂、采石场进行停止向违法违章建房户出售砖、石等建筑材料的宣传,并依法加强监管。
(十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装运违法违章建房户建筑材料使用的无牌无照车辆,禁止其上路和载人载物。
(十七)县供电公司在办理新开户手续时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办理,不得为违法违章建房户供电,周边其他住户为违法违章建房户供电的,一并断电。
(十八)县自来水公司在办理新开户手续时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办理,不得为违法违章建房户供水,周边其他住户为违法违章建房户供水的,一并停水。
(十九)县广电、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网线部门在办理新开户手续时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办理,不得为违法违章建房户提供电视、网络等信号。
(二十)金融部门不得对未经规划审批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章建房户发放建房贷款。
(二十一)县广电局、《之声》编辑部开辟专栏,对违法违章建房户进行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十二)县政府办每月定期对各监管责任单位落实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并将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情况予以全县通报。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对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每起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后,乡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拆除恢复原貌的,不予处罚。
第六条: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对管辖区域违法违章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每起罚款2000元;乡镇辖区当年内出现5起以上违法违章建设而未予以查处的,对责任人每起罚款2000元。
第七条:村(居)委会辖区内每出现1起违法违章建设,在本年度村级补助中扣除1000元,直至扣完;每拆除1起违法违章建设奖励村(居)委会1000元。年内村(居)委会辖区出现违章建设而未及时报告、制止达5起以上的,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责任人每起罚款1000元。
第八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或发生违法违章建设,每发生一起并在规定时间未自行拆除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5000元处罚;其个人按县政府政发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到位的不予处罚。